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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考勤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04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规范教务处考勤及请假制度,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工作效率,确保本部门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体教职工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1:40,下午13:30-17:10。

第二条  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迟到:教职工应在早上8:00(下午13:30)之前到岗,无特殊情况且未请假的情况下,未按时到岗者为迟到。

 早退:教职工应在下午17:10(中午11:40)之后离岗,无特殊情况且未请假的情况下,提前离岗者视为早退。

 旷工:正常工作时间未请假而无故未在岗者视为旷工。如无特殊情况且未按规定请假者,迟到或早退1小时至3.5小时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5至7小时(不含午休时间)视为旷工一天。

 脱岗:在未请假的情况下,外出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者视为脱岗。脱岗累计3次以上者视为旷工半天。

第三条  工作时间内,不得撤离职守办理私事,不得串岗、溜号,不得干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利用电话、电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

第四条  工作时间内,因公不能按时到岗、因公离开工作岗位,须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外出事由、去向、时间;未能及时说明情况按迟到、旷工处理。

第五条  办公室每月对所有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奖惩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出差、外地培训等,由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办公室备案,党员同时向党支部报备。

第七条  非工作日离连,应提前2天申请报备,离连2天之内报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报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党员同时向党支部报备。

第八条  应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随时待命,有临时工作任务不得推诿。

第九条  因病、因事不能到岗工作,应事先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条  请事假需按规定程序办理,1个工作日之内报科室负责人审批;1个工作日以上,报分管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内,报主管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审核备案;10个工作日以上的,报主管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审批。请假的最小时间单位为1小时,请假2小时以上视为0.5个工作日,请假6小时以上视为一个工作日。事假期间待遇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的规定》执行,凡不按规定办理事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因病休假,必须凭医院诊断结论和休假建议证明,办理休病假手续。因突发病情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病休手续的,先行口头报告,事后补办手续。全年病休在2个月以内的,由主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全年病休在2个月以上的,报人事处审批。病假期间待遇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的规定》执行。不按规定擅自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婚、丧假,生育假,严格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请假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经批准的假期方为有效。请假者不得随意超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上班的,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凡未经请假、续假或请假、续假未获批准而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请假、续假期满后,请假者应及时报到销假。不报到销假者,本人对由此产生的各种后果负责。

第十五条  病假、生育假、婚假均包括寒假、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事假、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大连理工大学教务处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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