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需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与国际接轨的复合型人才,我校与国(境)外多个大学签订了联合培养本科生协议。为规范国际联合培养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联合培养学生的模式
1.“2+2”培养模式:学生在本校就读前二年课程,经申请批准后到国外指定高校就读三四年级课程。
2.“3+2”培养模式:学生在本校就读前三年课程,经申请批准后到国外指定高校就读四年级课程和硕士课程。
3.短期国际交流:学生到国(境)外高校或机构学习或实习不超过一年。
二、联合培养学生的推荐选拔
根据我校与国(境)外高校协议,在学生到国(境)外就读的前一学期,按项目要求进行申报评选。学生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了解校际学生海外交流项目信息,下载并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出国(境)项目申请表》,按要求报名,学部(学院)推荐,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选拔联合培养学生的工作流程选拔,学部(学院)将选拔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三、联合培养学生的培养方案
按协议要求到国(境)外大学学习一个学期以上的学生,在出国(境)前原则上应修完相应的本专业指导性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学生在赴国(境)外以前,在所在学部(学院)导师的指导下制定本人在国(境)外大学的学习计划,经国(境)外大学相关专业的负责人和我校所在学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副院长)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四、联合培养学生的成绩及学分认定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就读期间,必须按时向其所在学部(学院)寄送国(境)外大学正式签发的成绩单。学部(学院)应根据培养方案、毕业要求、教学大纲和课程学分等制定国(境)外学习与交流的课程学分转换和认定实施细则,对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所修的课程及其成绩、学分进行认定,由教务处负责审核并登记。学分认定原则上要求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应与其在我校所在专业修读课程的内容相近,学分总量相当。如因学生未及时向相关学部(学院)递交成绩单,导致出现相关问题,由学生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国(境)外学习交流的学生根据我校培养方案转换完所认定的课程学分后,应按培养方案补修未认定的课程。
五、联合培养学生的奖学金评定和推荐研究生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学习满一个学期,奖学金评定时成绩以其在国外所修课程原始成绩计算。对于在国(境)外学习不超过一年的学生,免试推荐研究生排名时,不计算其在国(境)外就读期间的成绩,只计算其在本校所学课程成绩。
六、联合培养学生的毕业和学位证书
“2+2”、“3+2”培养模式的学生,在完成我校规定的课程,交纳我校相关专业相应年限的专业学费(免收学分学费)后,如获得对方学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可申请我校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生申请我校毕业证书,应于当年4月份向教务处提交申请,并在完成学业后将对方院校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报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查。如未取得国外大学毕业证,但满足我校的毕业条件,如需获得我校的毕业证和学位证,需补交相应年限的学年学费。
七、联合培养学生的学籍管理
学生在出国(境)前,应登录校园门户,在“办事大厅”页面中“本科生学籍异动”服务模块办理出国(境)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并把与国(境)外大学签署的协议书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完成学业后,应登录校园门户,在“办事大厅”页面中“本科生学籍异动”服务模块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赴国(境)外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保留本校学籍。在此期间,学生仍须遵守本校学籍管理等各方面的有关规章制度。未经我校批准,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回校学习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八、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高校学习的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九年八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