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全面客观地评价教职工的工作业绩,使全体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及办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保证我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为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津贴待遇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考核实施意见。
一、考核原则
(一)考核形式民主公开。
(二)考核标准和结果客观公正。
(三)考核内容注重实绩。
二、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为我校现在编在岗教职工,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不参加考核。
三、考核分类
教学、科研人员按《大连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学年工作考核量化方法(试行)》进行学年度量化考核;机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含实验技术、图书档案、出版编辑、工程技术等系列人员)和工勤人员按聘用的岗位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进行学年度工作考核;不同系列人员填写相应考核表。
四、组织领导
(一)各院(系)、校部机关、后勤集团、产业、市内校区管委会、直属单位考核聘任(用)委员会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的考核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考核的日常事务工作。
(三)校考核聘任(用)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的领导、协调
和监督。
(四)校人事调解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中出现的争议事宜的调解、处理。
五、考核的具体内容
考核内容以岗位职责及学年工作任务为依据,涉及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一)对“德”的考核
1. 考核政治思想表现。重点考核能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政治思想、立场、观点、态度。
2. 考核遵纪守法表现。重点考核是否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3. 考核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表现。重点考核是否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献身科学、献身教育事业的精神,爱岗敬业,自觉维护学校和集体声誉。
4. 考核全局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重点考核是否热爱集体,善于团结合作,严格要求自己,不计较个人得失。
(二)对“能”的考核
1. 考核掌握基础理论的程度。重点考核是否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 考核业务工作水平。重点考核实际工作,参照服务对象反馈的信息和业务成(含论文、专著、获奖等),客观评价业务水平。
3. 考核适应能力。重点考核是否有工作经验,能否根据社会及服务对象的变化,主动调整知识结构,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应变能力,胜任临时任务和特殊工作。
4. 考核研究能力。重点考核是否具有搜集、整理、总结业务工作动态及信息的能力,结合本职工作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业务创新能力。
5. 考核管理能力。重点考核是否会制订符合规律、富有创意的工作计划,写出有理论水平、借鉴意义的工作总结,是否能独立开展工作,按程序处理问题,实行科学管理,有组织协调能力。
(三)对“勤”的考核
1. 考核工作态度。重点考核是否服从领导分配的工作,勇于承担有难度的任务,工作不分份内份外,认真负责,任劳任怨。
2. 考核服务态度。重点考核是否具有服务意识,主动、热情、耐心开展服务工作,为服务对象着想,处理工作及时果断,办事讲信誉。
3. 考核劳动纪律。重点考核出勤及工作时间的有效利用,是否出勤率高,有事请假,按时上下班,不中途离岗。
(四)对“绩”的考核
1. 考核工作数量。重点考核本职工作任务是否饱满,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和配合其他岗位工作的情况。
2. 考核工作质量。重点考核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发生。
3. 考核工作效率。重点考核是否提前或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职工作和其他工作,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好评。
4. 考核工作效益。重点考核工作成果,获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获奖情况。
六、考核等级
考核分为三个等级:优秀(A)、合格(B)、不合格(C)。其中优秀比例要求控制在部门在编在岗人数的10%以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
(一)不履行或没有能力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未达到学年度规定工作量要求者。
(二)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承担完成教学、实验室管理或学生工作、行政管理及其他工作者。
(三)素质较低,工作责任心及组织纪律性较差,有旷工记录者;
(四)由于个人原因,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不良影响者;
(五)本年度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行政或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或重大教学事故者。
七、考核步骤
(一)各部门考核聘任(用)委员会向本部门教职工做考核动员,明确考核要求和操作方法。
(二)教学科研人员根据该学年完成的工作任务,填写学年度考核记录表和;机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填写学年度考核表。
(三)各部门考核聘任(用)委员会对教学科研人员个人填报的数据进行审核与录入工作;对机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填报的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审核。
(四)各部门考核聘任(用)委员会根据教学科研人员的量化考核结果和德、能、勤、绩表现,根据机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德、能、勤、绩表现,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机关正部(处)长只参加考核,不参加评优,评优工作由学校另行组织。
(五)各部门考核聘任(用)委员会负责填写部门考核意见,并将个人学年度考核表、部门考核汇总表报人事处备案;公布考核结果。
(六)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的十日内向校考核聘任(用)委员会申请复核。校考核聘任(用)委员会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如对复核意见不服,可向校人事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在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具有继续在本部门受聘的资格。
2. 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者,具有按国家规定晋升工资的资格。
3. 具有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接受培训、出国进修、学习的资格。
4. 当年考核优秀者,学校给予一定奖励。连续三年考核优秀者,晋升一级职务工资,优先考虑出国进修学习。
(二)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批评教育,停发工资中津贴部分和岗位津贴一年,实行暂缓聘任或试聘一年。
2. 考核不合格,或两年中只有一年考核合格者不得晋升工资。
3.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人员,可根据情况给予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对不服从工作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者,学校予以解聘。
4. 未参加考核人员不得在当年正常晋升工资标准。出国人员回国后可补行考核,合格后纳入正常晋升系列。
九、时间安排
教职工考核按学年度进行,时间自上一年9月1日起至本年度8月31日止。学校组织考核的时间为每年的9-10月份。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2002年10月31日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