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教学责任事故,特别是重大教学责任事故,不但影响教学质量和学校声誉,而且会对长期形成的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产生破坏性作用。学校各级有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在不断提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的同时,加强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教学责任事故特别是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对教学责任事故制订如下处理规定。
一、关于教学责任事故的划分及范围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管理及服务部门等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或对教学质量等造成损害后果,都属于教学责任事故。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的大小,教学责任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种。
1. 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效果等,仅在较短时间、较小范围内造成比较轻微的损害后果和影响的,属于一般教学责任事故。譬如:
(1) 因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延误,影响教学工作各环节的正常运行。
(2) 错订、漏订教材,或在开课前学生未能得到教材而影响教学。
(3) 因排课或调课安排不当,或教室管理不善,延误部分上课时间。
(4) 任课教师上课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
(5) 任课教师上课携带BP机或手机,没有关闭发出声响。
(6) 任课教师在讲课中出现明显内容错误,而没及时纠正。(7) 因维护不善或操作失误,造成教室内电教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8) 因维修不善、指导错误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损坏或学生受伤。
(9)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与历届或本届学生雷同,造成相互抄袭现象。
(10) 未经学校教务处准许,擅自变动考试安排。
(11) 考试命题明显偏离教学大纲要求。
(12) 试题与前三届试题相同率超过20%。
(13) A、B卷试题相同率超过30%。
(14) 主(监)考人员未严格执行考场规则,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作弊现象。
(15) 考试评分、计分或登录失误,影响成绩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16) 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没有正当理由而延误提交考试成绩,由此影响后续的学籍和成绩管理系统运行。
(17) 丢失学生试卷、成绩单、名册等各种教学档案材料。
(18) 各种教学方面的统计数据出现原则性错误。
(19) 因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材料。
(20) 因工作不认真,发给学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出现差错等。
2. 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等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于重大教学责任事故。譬如:
(1)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要求的言论,其行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更课程主讲教师或擅自找人代课,由此导致授课质量低劣,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3)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更课程表指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由此导致大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4) 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准许而擅自停课、缺课,或出于非不可预计原因而严重误课,由此导致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5) 因排课表或教学调度过程中的失误,造成教师或学生未到课或空等以及教室使用冲突等问题,由此导致严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6) 因教室内电教设施缺少经常维护、任课教师未经培训或使用不当,造成在教学过程中无法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由此导致严重影响正常的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
(7) 因实验技术人员对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缺少经常维修、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或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8) 任课教师和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漏试题内容的任何行为,一经查实,不管是否对考试实际效果造成影响,都构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9) 主(监)考人员未能及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监考的有关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10) 考试命题未按规定由专人审查、试作,从而导致试题有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11)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给学生提分、降分,或在成绩管理中擅自改动学生考试成绩,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12) 错发给不应发给的学生以学历、学位证书,严重影响学校的声誉等等。
二、关于教学责任事故的报告及调查
1. 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教务处。
2. 教务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工作,写出“教学责任事故调查报告”,经单位负责人核实后,于事故发生后的3~5个工作日内上报教务处,并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材料。
3. 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了解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的调查工作。
4. 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主动向所属单位和教务处报告,并配合所属单位和教务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造成损害和影响。
5. 对教学责任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无论是直接责任人,还是间接责任人,或事故责任人所属的单位,都构成新的责任事故。
三、关于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1. 教学责任事故经责任人所属单位负责人核实后,由教务处主管该类工作的副处长进行审查,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由教务处长核定,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则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核定,并签发附有相应处理意见的“教学责任事故通知书”。“教学责任事故通知书”的副本一律送交学校人事处,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2、教学事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含领导责任)。责任必须落实到人,不得以集体代替,即使确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决策人要负主要责任。
3. 教学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情节、后果以及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大小给予适当的处理,具体的处理方式分为:
(1)勒令检查或通报批评;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扣发教学酬金;
(4)延期晋升职务或取消晋级资格;
(5)给予行政处分;
(6)教学岗位解聘或取消主讲教师资格。
4. 对于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上述第(1)、(2)、(3)、(4)项方式的处理;对间接责任人,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上述第(1)、(2)、(3)项方式的处理。
5. 对于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上述第(1)、(2)、(3)、(4)、(5)、(6)项方式的处理;对间接责任人,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上述第(1)、(2、(3)、(4)、(5)项方式的处理。
6. 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教学责任事故发生的,对事故责任人可不追究事故责任。
7.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主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弥补,未造成较大损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事故责任。
8.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1)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
(2)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事故责任调查的,对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打击、报复的;
(3)隐瞒、包庇事故真相的,拖延调查处理工作的。
9.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教学责任事故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提出申诉,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1年04月制定
2002年0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