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使大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鼓励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崇尚科学、勇于创新,创造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的育人环境,特设立大连理工大学奖学金。
一、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校规校纪;
2.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内修读学分不得低于指导性培养计划规定的该年级学分数;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综合成绩达到良好。
二、奖学金的种类、等级及金额
1.综合奖学金(即三好学生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由学校设立,旨在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分为四个等级。
(1)特等奖,每人每年6000元,受奖面为2‰以内,授予“校优秀学生标兵”称号;
(2)一等奖,每人每年2000元,受奖面为3%,授予“校三好优秀学生”称号;
(3)二等奖,每人每年1200元,受奖面为7%,授予“校三好优良学生”称号;
(4)三等奖,每人每年800元,受奖面为10%,授子“院(系)三好学生”称号。
毕业班级仍按以上办法进行评定,只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不发奖学金。
2.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资设立,分为优秀类和清寒类,各种专项奖学金的评选条件、比例和金额按照捐资者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具体见各专项奖学金条例。
3.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由学校设立,旨在奖励某一方面有特殊才华或特殊贡献的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单项奖学金。
(1)责任心强,踏实肯干,坚持原则,团结协作,严以律已,勇于创新,工作绩效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的寝室长以上的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2)在校园文明建设及“青年志愿者”活动中成绩突出者,授予“精神文明优秀奖”称号。
(3)主干课程成绩特别优秀者,授予“单科学习优秀奖”。
(4)在体育竞赛、文艺汇演、讲演比赛中成绩优秀者,授予“文体优秀奖”称号。
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年300元,受奖面为8%。在以上某一方面特别优秀的,可申请“特别优秀奖”,奖金额与同届二等综合奖相同,比例不超过1%。
4.科技实践与创新奖学金
科技实践与创新奖学金由学校设立,旨在倡导创新和实践。奖励在发明创造、科技实践、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
科技实践与创新奖学金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与专家组共同评选。奖金额与同届二等综合奖相同,比例不超过2‰。
5.先进班级奖学金
为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特设立先进班级奖学金。其评选条件为:
(1)班级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同学,积极开展工作,全班同学积极进取,班级风气正,在校、学院(系)各项集体活动中能起骨干带头作用,被评为校优秀团支部;
(2)班级形成了“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学习成绩在全年级前列,被评为“校优良学风班”或“学风进步班”。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全班同学体育成绩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4)文明礼貌、尊师爱校、爱护公物、讲究卫生、团结友爱、关心集体、遵纪守法,一年内班级无违纪现象,班级成员所在寝室均为“千优寝室”。
先进班级奖金每班800元,受奖面为参评班20%以内,授予“先进班级”称号,毕业班不评选先进班级。
在校期间二年度以上被评为校先进班级、连续三年(五年制专业连续四年)被评为百强班级、在毕业年级时班级成员所在寝室均为“文明寝室”的班级,毕业时授予“优秀毕业班级”称号,奖金每班1000元。
以上各类奖学金中,综合奖与单项奖不能兼评;综合奖(或单项奖)与专项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可兼得;专项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不能兼评;科技实践与创新奖与其它各类奖均可兼得。无论是面向全校设立,还是面向某个学院(系)或专业设立的专项奖学金,遇以上情况均一律对待。
三、综合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依据
1.凡具备申请奖学金基本条件的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均可向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2.综合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综合评估成绩为基本依据。
综合评估成绩=学分平均成绩╳80%十行为积分测评成绩╳20%
学生每学年学习的学分平均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
学分平均成绩:=∑(学分╳成绩)/∑学分
各门课程成绩均按一次考核成绩计算;凡因考核安排有冲突而延误考核或因病缓考经批准参加二次考试或重修者,则按二次考试或重修成绩计算。只计算必修课和限选课的成绩。必修课有一门不合格者,不能申报当年各类奖学金;在指导性培养计划学分内的限选课有一门不合格不能申报当年各类奖学金。超过指导性培养计划学分的限选课,如果有不合格可申报当年各类奖学金。同一年级、外语在高级班学习且考核通过的学生,成绩乘系数1.1。
考查成绩计算标准如下:
优>=90,良>=80,中>=70,及格>=60,不及格=0
对学习成绩的要求:
一等综合奖:学分平均成绩在前10%名。
二等综合奖:学分平均成绩在前30%名。
三等综合奖:学分平均成绩在前50%名。
行为积分测评成绩按《大学生行为积分评测细则》计算。(细则另附)
毕业班级综合奖学金以学生前三年(五年制专业前四年)综合评估成绩为基本依据,参考毕业年级的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3.单项奖的参评者除具备单项奖的条件外,思想品德评估成绩应在前60%名。
四、奖学金评审方案及评审结果的公示
各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本条例制订本院系综合奖学金具体评审方案,面向全体同学公示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各院系综合奖学金评审结果必须面向全体同学公示,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验收并面向全校公示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五、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二○○三年八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