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大连理工大学章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依据《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所作出的处分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委员由学校办公室、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监察处、保卫处、法律事务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各学部(学院)、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受理学生申诉,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并按照规定反馈复查意见。
第三章 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第六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决定或建议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一)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的理由及合理要求,直接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四)在学校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八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不受理学生申诉:
(一)申诉内容陈述不清不实的;
(二)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申诉观点的;
(三)已明确反馈申诉复查意见又再次申诉的;
(四)非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权限范围内的;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条 受理申诉的处理: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并作出复查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策,可延长15日;
(二)根据不同情况,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分别作出下列复查决定:维持原决定、变更原决定和撤销原决定;
(三)申诉复查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机构。
第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必须获得实际到会成员半数以上人员赞成,方能有效。
第十三条 原处分决定和处理决定的变更、撤销:
(一)申诉复查决定要对原记过以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决定,由研究生院或学生工作处、教务处重新发文;
(二)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原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提交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重新审核决定;
(三)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原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分和处理决定继续有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述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时,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十六条 在籍非全日制、预科学生,进修生违纪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办法,其他有关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大工办发〔2005〕1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七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