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践教学 >>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 正文

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


作者: 来源:实践教学科 发布时间:2007-04-27 点击:[]



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

教高〔2007〕10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的精神,推进高等学校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技术、手段、队伍、管理及实验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我部决定在《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规划布局,对建设总量、建设范围、建设方式等进行调整,继续开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和评审工作,至2010年重点建设500个左右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构建学科和实验教学中心类型齐全、区域和学校类型分布合理的实验教学示范体系。为做好2007年至2010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范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范围涵盖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等主要学科领域,包括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学科大类基础实验教学中心、专业实验教学中心和综合性实验教学中心等不同类型的实验教学中心。

二、分布原则。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统筹考虑不同类型实验教学中心、不同类型学校、不同地区的布局。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学科大类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和综合性实验教学中心一般应为覆盖专业较广、学生受益面较大的校、院级实验教学平台。在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急需的若干专业,如:信息、生物、材料、环境、能源、资源、农业、航空航天、交通运输等方面,建设与学科前沿技术和行业产业最新技术紧密结合的创新性专业教学实验室,引导专业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模式的创新,形成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部委所属院校和地方所属院校比例原则上为1:1左右,并逐步覆盖全国各个地区。

三、建设方式。按照“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工作的总体部署,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采取申报评审、建设改革、评估验收的方式进行。由学校先行建设、自主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选优推荐,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立项并对学校建设情况进行评估验收。从2007年至2009年,我部按年度分三批组织评审,产生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2010年对全部建设单位进行评估验收(具体安排另行通知),验收合格的授予“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

四、申报要求。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中建设内容和要求开展工作,其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评审指标体系和评审方式仍按该文件执行。

五、资助经费。每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补助50万元建设经费,重点支持其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和创新,研究开发创新性实验教学项目,开展优质实验教学资源建设,探索建立适应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的现代实验教学管理机制,为全国高等学校提供共享成果,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对获得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资格的先行拨付部分经费,评估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经费。

为保证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顺利实施,我部制定了分年度分类别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指导性规划(见附件),供申报单位参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重视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做好建设规划,进行合理布局,制定相关政策,加大经费投入,调动广大高等学校和教师积极性,建设形成分级分类分布合理的实验教学示范体系。各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意义,以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为契机,全面推进高等学校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队伍素质和实验教学管理水平,加快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提高高等教育教学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上一条: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 下一条:2005 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分标准及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