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严格学生管理,保证学校有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反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第三条 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一般为半年。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处分到期后,学生本人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由所在学院(系)根据其表现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其处分的意见,报校有关部门审批。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又犯新的错误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其错误的具体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刑律,违犯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依《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警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依《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100元至5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者(含500元),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4.作案两次以上,累计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盗用他人学生证冒领他人邮寄钱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盗用他人就餐卡、电话卡或有效证件损害他人利益者,参照以上条例所规定金额给予处分。
8.栽赃、陷害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在校图书馆损坏图书或偷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撕书页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偷一册书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偷二册书或一册工具书者,给予记过处分。
4.偷二册以上书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5.同时违犯上述两条者,或偷书两次以上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6.偷书被发现后,逃跑或拒不承认错误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对工作人员有不文明行为者,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给予处分。
第八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并依《治安管理条例》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重犯或虽初犯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1.策划者
(1)引发斗殴事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勾引社会上或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造成后果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者
(1)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先动手打人者,无论有无“道理”,也无论后果如何,均从重处分。
(6)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不管情节如何,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打群架者
(1)凡是参加群殴者,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是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策划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严禁携带或在寝室等处存放匕首等管制刀具,一经查出,给携带者或存放者严重警告处分。
(3)参与打架者,只要出示凶器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持凶器伤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凡是给打架通风报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于通风报信而引起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5)凡打架后不向学校各级组织报告而私自解决者,一律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私自解决造成斗殴并产生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参事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做伪证,为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持械伤人者
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8.对侮辱、殴打教师者,加重处分。
9.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如不按期赔偿损失,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10.一人有二款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按其中的轻重处罚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 对饮酒者的处分
1.在校学习期间严禁饮白酒。无论是任何原因凡是饮白酒者,首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饮白酒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节假日可以饮适量啤酒。酒后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影响及后果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非法同居、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给予下列处分:
1.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双方均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同宿一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学习期间非法同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学习期间有同性恋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在餐馆、食堂、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2.扰乱宿舍、课堂、食堂、会场或影剧场等场所公共秩序者。
3.存放或使用电炉子等电加热器破坏学校的电源线、电话线等公共设施者。
4.殴打、辱骂、阻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勤务人员执行公务者或寻衅滋事者。
5.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乱撕信件邮票者。
6.就寝熄灯后喧哗、打闹、打扑克、点蜡烛者。
7.擅自留外人住宿或擅自夜不归宿者。
8.在校园内打麻将者。
9.伪造证明或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者。
10.由本人、家长或托他人向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行贿者。
11.调戏、侮辱女同学者。
12.节假日私自组织以盈利为目的的旅游活动者。
13.在宿舍内经销商品,扰乱宿舍秩序者。
14.使用及存放酒精、酒精炉、液化汽炉、液化汽罐或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者。
15.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做饭用具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2.传阅、传播、收藏、出租淫书、淫画者。
3.制作、复制、收藏、偷看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在校园网或其它公共网站上恶意攻击党和政府的各级机关或对相关领导进行人身攻击者。
2.在校园网或其它公共网站上诽谤、辱骂他人,使用侮辱性词汇者。
3.在校园网或其它公共网站上发表庸俗无聊、低级趣味及宣传封建迷信等方面的文章者。
4.在校园网或其它公共网站上发表与事实不符的不负责任的言论,给他人或集体造成不良影响,或发布虚假信息骗取财物者。
第十五条 一年内受到学院(系)三次通报批评以上(含三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学期中擅自离校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一学期擅自离校2至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擅自离校4至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擅自离校6至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擅自离校8至12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擅自离校2周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七条 对在考试、考查、测验中违反考核纪律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垫本、自带草纸或桌周围未执行清场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
2.有左顾右盼、交头接耳及其它类似情节,经监考教师提示后仍未改正者;未按排定的考号对号入座者;考前与他人交换A、B试卷者;携带手机、传呼机等现代通讯工具者,给予警告处分。
3.未经允许垫、看与考核课程有关的材料者;翻看书、笔记本及带进考场的小抄、擅自带走考卷及其它类似情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抄袭别人答卷、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方便、互对答案、为别人做假证或三人以上合伙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5.凡被认定为雷同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代他人考试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二年或勒令退学处分。对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同时强制性要求离校反省一年。
7.请他人代考或偷窃卷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八条 学习期间,抄袭他人作业、报告、设计(论文)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者给予通报批评。
2.抄袭他人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者给予警告处分。
3.编造实验数据者,给予警告处分。
4.抄袭他人作业、报告、设计(论文)且认错态度不好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九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确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凡第二次违纪者,均给予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1.一学年不得评定奖学金。
2.一学期内不给予贷款;已批准贷款者,自受处分之月起停止贷款;有助学金的停发一学期助学金。
3.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第二十二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程序:
1.给予学生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根据本条例之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有关部门审批并发文。
2.涉及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者,由教务处审批;其它由学生处审批。
3.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须报主管校长审批。
4.学生受严重警告以上(包括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在一周内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理,证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对于主动认识错误,如实交待犯错误的事实,检查认识深刻者,可酌情从轻一级处理;对多次违纪或对违纪认识态度不好,拒不检查,检查不深刻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被处分学生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述。校有关部门负责复审,并在接到申述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四条 凡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半月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将采取措施,限期离校。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其它各届参照执行,凡校内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处和教务处。
二〇〇一年八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