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和《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教高[2001]5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规定。
一、本科专业设置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 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建设成为“以理工为主,经、管、文、法协调发展,部分学科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综合实力处于国内重点大学前列的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总体发展目标和本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
2. 鼓励充分利用现有学科和教学资源的优势,跨学科建立交叉学科专业。
3. 新设置的专业应符合国家当前发展重点和长远发展战略的需要,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保持学科发展的前沿性。在近期,申报专业一般应在教育部规定的“优先发展信息科学、生命科学、新材料科学等高新技术类本科专业”、“优先发展适应加入WTO急需的金融、法律、贸易等本科专业”、“大力发展与地方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应用型专业”以及“积极开办应用文科专业和新兴人文社科专业”的范围内。
4. 提倡进一步拓宽专业口径,灵活设置专业方向,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学院(系)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专业类设置相关专业或按照《工科本科引导性专业目录》设置专业,可以在宽口径专业内灵活设置专业方向。
5. 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外设置社会发展急需、已具备培养条件的本科专业,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论证和申报。
6. 对教育部原已合并、裁撤的专业一般不允许重新申报。
二、申报增设本科专业应具备下列基本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论证材料
1. 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的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
2. 有专业建设规划及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培养计划和课程设置方案。
3. 应有学校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能配备完成所设专业培养计划所需的教师和教学辅助队伍。
4. 具备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基本办学条件;在新增设专业中能体现资源共享的特点。
三、审批程序
1. 各学院(系)申报增设本科专业需在每年9月30日前提供第二条中所述的论证材料。
2. 经学院(系)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理通过后经学院(系)院长(系主任)签字,连同所有材料交教务处进行初审。
3. 由教务处将初审意见提交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经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4. 每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审定工作,上报教育部审批或备案。
四、论证办法
为保证科学、严格设置与调整本科专业,必须建立起学校面向社会需求设置与调整本科合作专业的论证机制,要进一步健全请科技、文化、人事部门及用人单位专家、学者参加的专业设置与调整听证会制度,目标是对所有已设专业和待设专业进行充分论证,既能推进传统学科专业的改革和改造,继续发展原有专业的优势和特色,又能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设置一些有发展前途的新专业。与此同时,对办学条件退化,专业设置不合理以及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专业经规定审批程序后,予以撤销或合并。
五、本规定自学校批准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2年04月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