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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实习差旅费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实践教学科 发布时间:2021-07-12 点击:[]



第一章 教职工

第一条 住宿费教师带领学生实习期间应选择安全、经济、便捷、就近的宾馆入住,住宿费用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标准报销。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超过上限部分不予报销。教师住宿费发票须单独开具,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信息,无正式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

第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实习期间从学校到实习地或从实习地到学校的城市间交通费实报实销,实习期间不分职务一律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含三等舱)及以下。对于乘坐高于标准的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与应乘坐交通工具“孰低”的原则报销。

第三条 市内交通费按《大连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大工校发〔2019〕53号)执行。

第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日历天数计算):在大连市区内实习,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5元(另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实习补助费报销单,不在差旅报销单内核算);在大连周边地区(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实习,每人每天补助标准标准为50元;在外省市实习,按《大连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联系实习工作的教职工差旅费用,按《大连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本科生

第六条 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实习期间从学校到实习地或从实习地到学校的城市间交通费实报实销,一律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含三等舱)及以下。对于乘坐高于标准的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与应乘坐交通工具“孰低”的原则报销。

第八条 市内交通费实报实销(按住宿地至实习地往返交通费计,原则上应集体乘车,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按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25元(另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实习补助费报销单,不在差旅报销单内核算)。

第十条 就地放假或假后由家去实习地的学生,交通费实报实销(报销额度不超过从学校到实习地的票价)。

第三章 其他说明

第十一条 非实习计划内的活动开支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除运送集体行李、教学用品外,乘坐出租汽车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邀请工厂人员讲课的费用收据,须由领款人签字并由工厂人力资源部或教育培训部门盖章。

第十四条 教师实习除享受本办法的有关待遇外,不再享受补贴、福利等其他待遇。

第十五条 实习领款须经指导教师签字,返校后30天内报销完毕,报销时师生分开计算。

第十六条 实习经费包含学生的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毕业设计调研。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大连理工大学实习补助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教务处  

财务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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